民宿的基本要求
发布时间:2023-12-21
1、旅游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建设规划、所在地旅游民宿发展有关规划,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。
2、经营的建筑物应通过JGJ 125房屋安全性鉴定。
3、经营场地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同意。
4、经营应依法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,满足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相关要求。
5、生活用水(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)应符合GB 5749要求。
6、食品来源、加工、销售应符合GB 14881要求。
7、卫生条件应符合GB16153、GB14934、GB9663、GB/T17217要求。
8、旅游民宿建设、运营应因地制宜,采取节能环保措施,废弃物排放符合GB 8978、GB18483、CJJ/T102 要求。
9、开业以来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。
10、从业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,持证上岗。
11、服务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以文字、图形方式公示,并标明营业时间。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,诚信经营。
12、经营者应定期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调查资料,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。